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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离世留下房产 妻子儿子和前妻女儿对簿公堂
2018-05-22 20:21 | 来源:未知
男子姜某突然离世,留下一套取得所有权时间不明的房子,前妻于某、女儿大姜和现任妻子杨某、儿子小姜为了争夺房子,在法庭上针锋相对。究竟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呢?近日,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,认为该房产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杨某、大姜、小姜均有继承权。
当事各方各执一词
原告大姜是姜某和于某的女儿,她诉称2013年父亲突然死亡后,遗留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,依照法律规定她可以全额继承该房产,但现在这套房子由父亲现任妻子杨某与儿子小姜侵占着,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由她继承。
于某诉称和姜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,2001年离婚,离婚时双方约定吉林的财产归女方所有,没有其他债权债务。直到本案起诉时,于某才发现自己与姜某尚有未分割的财产(即涉案房产),她认为前夫姜某刻意隐瞒其拥有的房产,致使该房产尚未分割,遂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,请法庭判令她分得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。
对此,被告杨某及小姜辩称,2001年姜某离婚后与杨某结为夫妻,而涉案房产是姜某2001年底获得,属于姜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,两被告应分得该房产约83.33%以上的份额;且杨某和姜某共同生活多年,尽了主要扶养义务,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多分些。
法院判定房子归现任妻子和儿子所有
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,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还是属于姜某与前妻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根据盐田区法院庭审查明事实可知,姜某取得涉案房子是由于单位房改,法院于2001年12月裁定在姜某支付房屋对价后,由某贸易公司将房产转让给姜某,故该房产是姜某与于某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,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于某不享有继承权利。
由于姜某父母离世,因此姜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被告杨某、小姜及原告大姜。对于涉案房产,杨某首先享有50%的权利,其次与大姜、小姜可以共同继承姜某所有的50%部分。
盐田区法院认为,杨某与姜某共同生活多年,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,应适当予以多分,于是判定杨某、小姜及大姜继承姜某遗产份额的比例分别为40%、30%、30%,故最后杨某、小姜、大姜对涉案房产的获得份额分别为70%、15%、15%。
综合考虑上述产权份额、房屋使用现状以及原、被告居住生活现状,为方便当事人生产和生活需要,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两被告所有,原告大姜应继承的房产15%份额,由杨某按房产评估价值折算后向大姜支付补偿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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